信息资讯
信息资讯
联通世界,服务三农,打造农产品进出口贸易新通道

首页 / 信息资讯 / 政策法规 / RCEP技术性贸易措施指南(出口果蔬篇)

RCEP技术性贸易措施指南(出口果蔬篇)

来源:农产品进出口贸易经纪人分会发布日期:2025-05-31点击量:41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商务部等6部门关于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指导意见》“加大对RCEP成员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关注和研究”等要求,现搜集整理RCEP果蔬技术性贸易措施,以期为果蔬出口企业开拓RCEP市场提供指导。

1.越南

(1)监管机构

越南进口水果蔬菜安全监管的主要部门有农业和农村发展部(MARD)、贸工部(MOIT)、卫生部(MOH)、科学技术部(MOST)和越南海关总署。

(2)技术法规和标准

越南进口水果蔬菜产品安全监管依据的技术法规主要有《食品安全法》《海关法》《植物保护和检疫法》《农林水产进出口指南(04/2015/TT-BNNPTNT)》等。

越南《限制食品中植物保护药物残留 (50/2016/TT-BYT)》对水果蔬菜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MRL)进行了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和使用(24/2019/TT-BYT )》规定了可用的食品添加剂清单及使用限量。《国家食品中微真菌毒素污染限度技术法规(QCVN8-1:2012/BYT)》《食品重金属污染限度技术法规(QCVN8-2:2011/BYT)》《国家食品微生物污染技术法规(QCVN8-3:2012/BYT)》分别规定了微真菌毒素、重金属和微生物等污染物要求。

(3)合格评定程序

①标签要求。越南进口水果蔬菜应按照法规《关于良好标签(43/2017/ND-CP)》及其修订案111/2021/ND-CP附上标签,标签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原产地、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或成分量、信息或警告等内容。转基因预包装水果蔬菜标签须符合《预包装转基因食品标识45/2015/TTLT-BNNPTNT-BKHCN》。

②包装要求。如进口的是带有预包装的水果蔬菜,包装必须符合《食品直接接触包装和工具国家卫生安全技术条例(34/2011/TT-BYT)》相关规定。

③农产品认证认可要求。越南对进口水果蔬菜实行一系列认证认可要求,包括自由销售认证(CFS)、分析许可认证(COA-C/A)、加工植物产品许可、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进口许可等。

④植物检疫。出口企业须通过邮寄或通过国家一站式机制(在线)向植物检疫机构提交一份进口植物检疫登记申请,并遵循《植物检疫程序(33/2014/TT-BNNPTNT)》相关规定进行植物检疫,流程包括申报、查验和检疫、出证放行等。此外,企业还需关注《植物检疫类物品目录(30/2014/TT-BNNPTNT)》《进口植物检疫类生物要求(15/2020/TT-BNNPTNT)》,其中规定了越南重点关注的植物检疫类物品清单及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清单,包括叩头甲(Agriotes lineatus)、南美实蝇(Anastrepha fraterculus)等114种检疫性有害生物。

(4)进口程序

越南水果蔬菜进口程序遵循财政部第38/2015/TT-BTC号、第39/2018/TT-BTC号通知,包括原产地、检验监管、税收等海关手续。海关申报须使用越南海关数据处理系统 (VNACCS) 在线进行,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申报表、发票、提单、货值申报表和商品证明等。在申报登记获得批准后,VNACCS将授予申报编号,并确定清关所需的检查内容(包括无检查、书面检查和货物检验三个级别)。

2.日本

(1)监管机构

日本进口水果蔬菜安全监管的主要部门有内阁办公室下设的食品安全委员会(FSC)、农林水产省(MAFF)、厚生劳动省(MHLW)和日本海关及关税局。

(2)技术法规和标准

日本进口水果蔬菜安全监管技术法规主要有《食品卫生法》《植物保护法》《食品安全基本法》《食品标签法》等。

根据《食品卫生法》,日本对进口水果蔬菜的农业化学品实施肯定列表制度(Positive List System)。日本肯定列表制度涉及的农业化学品残留限量包括:沿用原限量标准而未重新制定暂定限量标准、暂定标准、禁用物质、豁免物质和一律标准五种类型,截至目前,豁免物质共有74种,禁用物质共有21种。此外,肯定列表制度对未规定限量标准的农业化学品采取一律标准,即食品中农业化学品最大残留限量不得超过0.01ppm。

(3)合格评定程序

①严格进口检验制度。进口检验方面,日本重点关注农药残留、放射性残留、重金属含量等安全卫生指标,并采取自主检查、监控检查、命令检查和行政检查(监控检查除外)等四种进口管理检查措施。其中,自主检查最为宽松,检查比例小于货物总量的1%,要求进口商自主抽取样品,检查费用由进口商支付;监控检查的比例一般为10%,如果在监控检查中发现违规,那么将会被转化为强化监控检查,抽检比例会有所提高,检查费用由日本政府承担;而命令检查最为严格,抽检比例达到100%,在同一国家的两个不同出口商两次违反特定限量标准后,从该国家进口的所有受影响商品都将受到命令检查,检查费用由企业承担。厚生劳动省要求一年内对该出口国的产品进行300次合规测试或该出口国两年内没有进一步违规行为出现,方可取消命令检查决定。此外还有监控检查以外的行政检查,主要是针对初次进口、出口国在卫生管理方面有特别重要要求的食品进口、运输途中发生特殊事件等情况实施的现场检查。厚生劳动省会定期发布进口产品违规清单及监控检查计划。

②JAS认证。任何在日本市场上销售的农林产品及其加工品(包括食品)都必须接受JAS认证制度的监管,遵守JAS认证制度的管理规定。JAS认证主要关注管理体系和产品性能两大方面,JAS认证标志须由日本政府认可的JAS认证机构颁发,达到标准要求的企业可以根据JAS认证标准中的质量等级标签格式和方法在产品上加贴JAS标识。

③植物检疫。根据《植物保护法》,日本对进口水果蔬菜检查、处理、消毒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并且列明了禁止进境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及限制进口的植物等清单。

禁止进境的植物名录(List of the import prohibited plants):该名录列出的来自某些地区的植物或植物产品易携带某种风险极高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但由于缺少有效的处理措施而禁止进入日本。该名录(最近一次更新为2022年3月23日)涉及的中国植物包括:易携带瓜实蝇(Bactrocera cucurbitae)的葫芦科(Cucurbitaceae)植物的活根、叶子和新鲜果实;易携带甘薯蚁象(Cylas formicarius)的打碗花属(Calystegia sp.)、番薯属植物(Ipomoea sp.)、牵牛属(Pharbitis sp.)的活藤、叶、块状根、地下茎部分,木薯(Manihot esculenta)根和地下部分;易携带苹果蠹蛾(Cydia pomonlla)的苹果果实、杏果实等。

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Quarantine pest list):根据有害生物的发现情况,日本几乎每年都对此名录进行修订,截至目前(最近一次更新为2022年3月23日),共包括1023种(属)检疫性有害生物,其中100多种有害生物已经在中国有发现,包括新增加的番茄斑驳花叶病毒(Tomato mottle mosaic virus, ToMMV)。在水果蔬菜进境时,如果携带上述检疫性有害生物,日本将采取严格措施,防止有害生物入境。

需在出口国实施特定植物检疫措施的植物名录、需在出口国种植地进行检验的植物名录、携带时需要在国内进行栽培的植物名录等限制要求可通过相关系统查询。

(4)进口程序

对日本出口水果蔬菜时,企业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进口通知书”“关于原材料、添加成分和制造方法的证明资料”“卫生检疫证书”“检验合格证书”等。

3.泰国

(1)监管机构

泰国进口水果蔬菜安全监管的主要部门是农业与合作部(MOAC),具体执行部门为其下设的农业局(DOA)和国家农业商品和食品标准局(ACFS)。另外,还包括公共卫生部下设的食品药品局(TFDA)、商务部外贸司、财务部下设的海关。

(2)技术法规和标准

泰国进口水果蔬菜安全监管技术法规主要有《食品法》《植物检疫法》等。泰国水果蔬菜等农食产品禁限用物质标准一般以部门通知的形式发布。

①农药残留农药残留限量收录在卫生部第387号BE 2560(2017)通知中,规定了泰国农食产品农药最大残留限量(MRL)和再残留限量(EMRL),该通知还规定泰国对于未制定农残限量的农食产品将参考CAC标准,并设置了0.01ppm的默认限量。

②重金属和污染物自2020年11月16日起,卫生部公告第414号BE 2563(2020)通知“含有污染物的食品标准”适用以下标准:1.卫生部公告第414号(2020年)公告附表1中规定的食品重金属、霉毒和其他污染物(如氯乙烯单体),所含放射性物质不得超过规定值。2.食品、饲料中的污染物和毒素不得超过CODEX STAN193-1995规定值。3.除1和2以外的其他污染物,销售食品制造商或进口商应确保污染物量不得超过世界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联合食品法典委员会的规定值。

③病原微生物和其他化学污染物。病原微生物限量收录在卫生部第416号公告(2020年)“食品中致病微生物的质量标准、原则条件和分析方法”中。未检测到的其他化学污染标准收录在卫生部第269号公告(2003年)和卫生部第299号公告(2006年)中。

④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限量收录在卫生部第418号 BE 2563 (2020)通知附件I和II中,如需使用未列在该规定中的食品添加剂,须经TFDA批准。

(3)合格评定程序

①进口许可证。根据《食品法》,泰国食品分为特殊控制食品、质量标准控制食品、标签控制食品和一般食品四类。一般来说,水果蔬菜归属于一般食品,进口商在进口食品时必须获得食品进口许可证,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办理食品进口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文件包括申请表、进口设施或储存设施照片、保证书等8项内容。

②标签要求。预包装水果和蔬菜的标签要求:泰国进口果蔬标签遵循卫生部第386号公告(2017年),使用泰语进行标识,涵盖进口商名称、食品注册号、生产厂家、国家/地区和生产批次(如生产日期、条形码、二维码和生产编号)等。

③包装要求。水果应使用干净和未使用过的材料进行包装,并储存在集装箱或冷藏集装箱中以供运输或转运。包装箱应标注:水果名称、产地、果园和包装厂的名称或注册登记号。

④植物检疫。根据《植物检疫法》对进口水果蔬菜进行植物检疫,按照经济重要性及原产地检疫性有害生物流行程度划分为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无禁止进口三大类,所有出口到泰国的水果蔬菜均需提供出口国的植物检疫证书。此外,泰国植物检疫规定对包装内有无受检害虫附着、包装标识、包装内有无土、枝叶、植物残渣等较为关注。

(4)进口程序

泰国进口水果蔬菜在到达进境口岸前,进口商或代理方需在泰国电子海关系统提交相应的入境文件供泰国海关检查。进口清关所需材料包括进口申报表、发票、提单、进口许可证、GMP制造标准符合性证书等13项内容。在执行检验检疫程序时,一般是由泰国海关、农业局、食品药品局等相关部门一同进行农食产品检验检疫……

4.菲律宾

(1)监管机构

菲律宾水果蔬菜安全监管的主要部门有食品和药品管理局(pfda)、农业部植物产业局(bpi)和菲律宾海关等。

(2)技术法规和标准

菲律宾水果蔬菜安全监管技术法规主要有《食品安全法》《植物检疫法》《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消费者法》《关税和海关法》等。

菲律宾目前已有48项水果蔬菜相关国家标准,涉及菠萝蜜、草莓、红毛丹等14种水果产品标准和芋头、西兰花、卷心菜等34种蔬菜产品标准。菲律宾农药、重金属及其他污染物限量基本等同采纳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标准,另有部分农药残留限量采用东盟或日本mrl标准。

(3)合格评定程序

①卫生和植物检疫许可制度。菲律宾农业部第9号行政命令规定,所有出口菲律宾的农食产品,需在出口前取得菲律宾卫生和植物检疫许可证,简称spsic。菲律宾spsic制度取代了之前的植物检疫许可制度。spsic许可证通常自签发之日起 60 天内有效。认证要求包括:(1)装运货物必须完全没有泥土;(2)货物必须不带有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墨西哥实蝇(anastrpha ludens)、西印度实蝇(anastrepha obliqua)、 暗色实蝇(anastrepha serpentina)、 桔小实蝇(bactrocera dorsalis)和苹果蠹蛾(cydia pomonella)。

②植物检疫措施。菲律宾植物检疫职能放在bpi下设的国家植物检疫服务司,对进口水果蔬菜植物检疫程序包括害虫风险分析、商品分类、进口清关证书申请、植物检疫证书申请、植物检疫清关、经营许可申请、商品到岸检查等步骤。此外国家植物检疫服务司还列出了允许进口的水果蔬菜清单、已注册的企业名单、对各项水果蔬菜检疫性程序指南等。

③加工食品标签要求。根据菲律宾卫生部第30号行政令《预包装食品标签》规定,在菲律宾市场销售的加工食品标签需要标注含营养信息、使用说明、成分表、致敏原信息等在内的11项内容。

(4)进口程序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菲律宾关税和海关法》,进口水果蔬菜应在入境口岸接受货物检验和清关程序,进口检查内容包括文件审查、货物规格审查、关税归类审查和实验室检验检疫等。

5.新加坡

(1)监管机构

新加坡进口水果蔬菜安全监管部门主要有新加坡食品局(sfa)、贸易与工业部(mti)。

(2)技术法规和标准

新加坡进口水果蔬菜安全监管技术法规包括:《植物控制法》以及附属《植物管制(新鲜水果和蔬菜的进口和转运)条例》《植物检疫(植物检疫认证)条例》等8个条例、《食品销售法》及附属的《食品条例》和《环境公共卫生法》等。

《植物管制(新鲜水果和蔬菜的进口和转运)条例》规定:新加坡进口的新鲜水果和蔬菜不得含有任何违禁农药,农药残留或有毒化学残留水平不得超过《食品条例》附表 9 规定的水平或cac、fao建议的限量水平。

《食品条例》规定了新加坡允许的食品添加剂清单,必须确保食品中存在的所有添加剂和成分都经过 sfa 批准。

(3)合格评定程序

①检验检疫。新加坡进口水果蔬菜须满足《植物控制法》《食品销售法》等相关规定。对于进口水果蔬菜,sfa官员须根据《植物控制法》第39条对货物进行取样分析,根据《食品条例》中对农药残留的明确规定进行检验,要求较为严格。检疫方面,新加坡规定需要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并没有规定具体的病虫种类,进口商在进口审查时,检疫部门将视不同国家的不同情况,让进口商在销售合约上订明检疫要求。

②新加坡进口水果蔬菜检疫允许卸货后在指定地点进行,检疫通过后运到水果蔬菜批发市场。此外,水果蔬菜批发市场还有流动检疫人员对各种商品进行抽检。若发现携带有毒物质、有害昆虫,则采取退回、除害处理、销毁、或再出口。

③标签认证制度。《食品条例》要求所有预包装的食品须贴附标签,包含产品的名称或描述、成分表、引起过敏成分的声明、净含量、标签的尺寸、原产地等信息。

④包装和集装箱的规定。新加坡国家环境局与新加坡制造联合会2021年3月24日正式启动包装伙伴计划(ppp),支持企业在强制性包装下采用可持续包装废物管理做法。《食品条例》中规定禁止销售、托运或任何其他可能含有有毒物质(铅、锑、砷、镉)的器具。

(4)进口程序

只有通过食品局注册程序才能向新加坡进口食品。出口新加坡水果蔬菜须提前从新加坡食品局获得进口许可证;水果蔬菜进口清关,除提运单(b/l)或空运单(awb)、发票、装箱单(p/l)外,必要时还需提供原产地证、卫生证等文件;进口商在清关后,应立即联系授权检验员,按照《植物管制规则》和《食品条例》进行检验;需申请获得食品零售许可证方可进行销售。

6.澳大利亚/新西兰

(1)监管机构

澳大利亚进口水果蔬菜安全监管的主要部门有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局(fsanz)、农业和水资源部(dawe)、澳大利亚边境安全局(abf) 。

新西兰进口水果蔬菜安全监管的主要部门有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局(fsanz)、新西兰海关(nzcs)、初级产业部(mpi)、外交贸易部(nzmfat)。

(2)技术法规和标准

澳大利亚进口水果蔬菜安全监管技术法规主要有《1992年进口食品控制法》《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2015年生物安全法》《2019年进口食品管制令》《2016年原产国食品标签信息标准》。

新西兰进口水果蔬菜安全监管技术法规除《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外,还有《2014年食品法》《2016年食品(补充食品)标准》《2018年食品安全法改革法案》等。

(3)合格评定程序

①标签要求。根据《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在澳大利亚与新西兰销售的完整或切碎的新鲜水果和蔬菜,按照《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代码-标准1.2.1-有标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信息的要求》提供标签信息,按照《2016年原产国食品标签信息标准》要求提供原产地标签。

②风险食品。澳大利亚《2019年进口食品管制令》将即食新鲜、冷冻或干燥的浆果和新鲜、冷冻或干燥的即食石榴和石榴籽归类为危险食品,计划从2022年11月9日起,新鲜、冷藏或冷冻且不蒸馏的即食浆果和即食石榴和石榴籽必须附有食品安全管理证书。这项要求不适用于干浆果。证书必须表明生产商拥有基于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haccp)的食品安全管理系统。该系统必须识别和控制食品安全危害,如甲型肝炎病毒。证书必须涵盖食品的初级生产和加工。

③食品辐照。《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1.5.3规定了对新鲜水果和蔬菜的辐照要求。

④生物安全要求。一些新鲜水果和蔬菜目前不允许进口到澳大利亚,或者不允许从某些国家进口。要了解是否允许新鲜商品以及适用哪些进口条件,生产商可进入生物安全进口条件系统(bicon)中搜索想要出口的商品。

⑤植物检疫措施。澳大利亚对除(浆果和石榴及石榴籽)外的进口蔬菜和水果实施按5%的比率实施抽查,可通过澳大利亚农业、水利和环境部网站查询抽样方法、检测项目和合格标准。目前澳大利亚重点关注khapra甲虫,自2022年4月28日起,从所有国家出口的各种其他风险植物产品的进口条件将发生变化(其他风险植物产品包括种子、坚果、绿咖啡豆、干果、蔬菜、草药和香料)。可登录澳大利亚农业、水利和环境部网站相关页面查询,也可登录bicon查询最新的植物检疫措施。可登录新西兰官方网站查询新西兰重点关注的植物害虫和疾病。

(4)进口程序

①澳大利亚水果蔬菜进口程序。所有进口水果和蔬菜必须使用国际统一关税表向澳大利亚边境安全局(abf)申报,报关行和进口商必须完成进口食品的进口申报单(fid)并在abf的综合货运系统申报,澳大利亚农业和水资源部(dawe)负责进行清关。部分水果和蔬菜需要进口许可证,可通过登录生物安全进口条件系统(bicon)查询。全部新鲜农产品进口时都需要提供出口国国家颁发的植物检疫证书。

②新西兰水果蔬菜进口程序。新西兰进口商必须在海关贸易单一窗口或通过报关行完成进口报关,由mpi确认食品是否符合海关规定,子货物信息 (eci) 可以通过互联网以电子方式提交,并填写海关在线申报单,寄售信息需发送至 mpi 中央票据交换所。货物装运前:进口商需确保满足ihs要求(例如,虫害和疾病检查、治疗、标签);向出口国国家植物保护组织(nppo)申请植物检疫证书:检查包装材料是否获得批准:在托运货物中附上原始植物检疫证书;在货物抵达新西兰后48小时内向新西兰海关和mpi提交文件。

货物到达时:提供正确的文件,包括植物检疫证书;遵守检疫处理要求(熏蒸或灭活);遵守生物安全管理局许可证书(bacc)中规定的任何处理或处置。一旦满足所有要求,mpi将发布bacc,确认货物可清关。

7.印度尼西亚

(1)监管机构

印度尼西亚进口水果蔬菜安全监管的主要部门有农业部下属农业检疫局(IAQA)、国家药品和食品检验局(BPOM)、国家标准局(BSN)、贸易部、卫生部等。

(2)技术法规和标准

印度尼西亚进口水果蔬菜安全监管技术法规主要有《动物、鱼类和植物检疫法》《食品法》《植物检疫政府条例法》《新鲜植物源性食品进出口安全管理措施》等。

印度尼西亚根据《食品法》对进口水果蔬菜制定了农药残留、重金属、转基因、辐照、包装材料等多项要求。《有关进口植物源新鲜食品的食品安全控制第55/Permentan/Kr.040/11/2016 号法规》规定进口申报、检验、监控措施和食品安全限量标准等,共涉及植物源食品包括水果、蔬菜、谷物、坚果、豆类等 6 大类共100 种植物源性食品,包括农药残留、重金属、毒素、微生物等项目的限量要求。

此外,印度尼西亚《添加剂限量》禁止用于食品的食品添加剂有硼酸、水杨酸及其盐、碳酸二乙酯、甲醛、溴酸钾、氯酸钾、硝基苯等19种。

(3)合格评定程序

①植物检疫要求。印度尼西亚植物检疫的基本法律是《动物、鱼类和植物检疫法》,根据该法印度尼西亚延伸制定了多项植物检疫法规。其中,《农业部第42/ PERMENTAN /OT.140/6/2012号条例》规定了进口水果蔬菜植物检疫措施,包括了检疫条件、指定港口和检疫目标等,另外根据进口国是检疫性害虫疫区或非疫区还规定了卫生检查、禁止进口、处置等程序。《农业部第31/PERMENTAN/KR.010/7/2018号条例》规定了印度尼西亚重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清单。

②标签规定。印度尼西亚进口水果蔬菜标签内容及格式依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第31号条例》(2021年第20号条例修订)进行规定。标签需说明产品名称、重量/内容量、生产商/进口商的名称和地址,并且标签必须以印度尼西亚语、阿拉伯数字和英文字母进行标注。

③食品包装要求。《贸易部第 30 / M-DAG / PER / 5/2017号条例》列出了禁止用于食品接触材料的原材料和允许使用的原材料清单。允许用于食品接触材料的原材料包括塑料、橡胶、纸、树脂聚合物、陶瓷、玻璃和金属等,并列出了迁移量限量值。未列入清单的原材料须检查其安全性并经国家药品和食品监督局批准后方可使用。

此外,在印度尼西亚销售的食品包装必须显示标识,表明使用了适合食品的安全容器。对于塑料容器,规定应注明回收代码和所用塑料的种类。在使用木质产品进行包装时,须满足《农业部第12/ PERMENTAN /OT.140/2/2009号条例》要求。

(4)进口程序

水果蔬菜的进口程序如下:

出口前:须从农业部农产品加工和流通总局获得园艺作物进口推荐信(RIPH);向商务部门户网站INATRADE申请进口批准,并通过该网站获得电子批准证书。出口商或其代理商应在装货船舶离港前出具安全检验事前通知书和经认证的检验机构的分析证明书;通过印尼农业检疫局官方门户网站在线注册预申报表并获取条形码。

进口报关:须将进口关税和税款支付单(SSPCP)、发票、清单、提货单、出口国植物检疫证书(列名卫生证书和进口批准文号)、检验公司报告等材料附在进口报关单(PIB)上,并提交至装运港海关,以获取报关单登记号。

文件审查:装运港海关对申报内容、所附文件、进口关税计算等进行审查。通过这些检查并获得装运港海关的许可后提货。

检验检疫:待进口的水果蔬菜到货后,由检疫人员查验单证。如果文件检查表明没有问题,则进行卫生检查。如果卫生检查没有问题,将发出安全确认书。

销售许可:对于进口水果和蔬菜的销售,根据《贸易部2019年第44号条例》规定,持有通用进口商认证编号(API-U)进口公司只能将进口产品销售给经销商,禁止向消费者直接销售和向零售商销售。拥有制造商-进口商认证编号(API-P)的公司只允许将进口产品用作生产的原材料或辅助材料,原则上禁止将其出售给第三方。根据此规定,印度尼西亚的所有零售都只能通过分销商进行。

8.马来西亚

(1)监管机构

马来西亚进口水果蔬菜安全监管的主要部门有农业部(DOA)、农业与食品部(MAFI)、检疫检验局(MAQIS)、卫生部(MOH)和皇家海关署(KDRM)。

(2)技术法规和标准

马来西亚进口水果蔬菜安全监管技术法规主要有《植物检疫法(1976)》《植物检疫条例(1981)》《食品法(1983)》《食品法规(1985)》等。

食品添加剂相关规定。关于进出口农食产品中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在《食品法规(1985)》的第五部分中列出,包括食品添加剂的定义、使用原则、标签要求等。

农药残留相关规定。《食品法规(1985)》第41条第2项规定,特定食品必须符合该法附件16所规定最大残留限量(MRLs),如附件16未有相关规定,则该食品应符合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 ;如附件16或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均未有规定,则规定了0.01ppm的默认限量。

重金属及其他污染物相关规定。《食品法规(1985)》同时还对水果蔬菜中重金属及其他污染物的最大残留限量进行了规定。

(3)合格评定程序

①植物检疫要求。马来西亚依据《植物检疫法(1976)》《植物检疫条例(1981)》等法规对进口水果蔬菜实施植物检疫。进口商在进口时需要向植物检疫处申请进口植物检疫许可证。一般来说,进口检疫许可需逐票货物单独申请,有效期3个月。

②标签要求。《食品法规(1985)》第四部分对食品标签中的语言、设计文字的颜色和规格、生产日期、营养标签、成分表、注意事项等进行规定。

③检疫性有害生物目录。马来西亚农业部规定进口水果蔬菜除符合本国植物检疫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卫生标准外,同时不得带有《植物检疫条例(1981)》中注明的马方重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4)进口程序

水果蔬菜进口管制由卫生部(MOH)、检疫检验局(MAQIS)和皇家海关署(KDRM)合作进行。进口水果蔬菜需要在马来西亚检验检疫局系统注册登记;进口商必须在水果蔬菜到马来西亚前至少一个月提交所需文件。文件检查和检验检疫将在马来西亚的机场和港口进行,具体进口程序如下图所示。

9.韩国

(1)监管机构

韩国进口水果蔬菜安全监管的主要部门有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MAFRA)、农林畜产检疫部(APQA)、韩国关税厅(KCS)、食品药品安全部(MFDS)、环境部(MOE)。

(2)技术法规和标准

韩国进口水果蔬菜安全监管技术法规主要有《植物防疫法》《植物防疫法实施规则》《食品卫生法》《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实施细则》《海关法》等。

韩国《食品的标准和规格》对进口水果蔬菜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重金属和污染物、禁用化学物质、禁用作为食品成分的物质等进行了规定,《植物防疫法实施规则》对禁止进境的有害生物、禁止进口的植物、有害生物风险分析以及检疫处理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此外,食品添加剂要求详见《食品添加剂的标准和规格》,包装容器要求详见《仪器、容器和包装的标准和规格》。

韩国于 2019年开始实施农药肯定列表制度 (PLS),即当韩国食品法典中没有确定 MRL 时,适用0.01ppm 的默认限量。

农药残留查询网址为:https://residue.foodsafetykorea.go.kr/vd/mrl

添加剂要求查询网址为:

http://www.foodsafetykorea.go.kr/foodcode/04_02_02.jsp?idx=820

重金属和污染物、违禁化学品和禁止用作食品成分的物质清单及限量要求查询网址为:http://www.foodsafetykorea.go.kr/foodcode/01_03.jsp?idx=12

(3)合格评定程序

①标签。韩国进口水果蔬菜应按照《食品等标签标准》对标签进行定制和粘贴,且标签内容需使用韩语,具体包括产品名称、进口商、生产商、包装商、原产国名称、生产日期、净含量、储存方法、转基因标识、注意事项等27项内容。散装进口水果蔬菜可豁免标注。

②原产地标识。韩国要求对韩国本土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实行强制性原产地标识规定,涵盖了222种韩国本土农产品、161种进口农产品及268种加工农产品,详见《农水产品原产地标识指南》。

③植物检疫。韩国为了防止病虫害从境外流入,对进口水果蔬菜实行严格的植物检疫措施。

根据《植物防疫法》,韩国进口水果蔬菜必须接受植物检疫,并提供符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规定格式的、由出口国政府机构签植物检疫证书。在植物检疫过程中,韩国重点关注的包括真菌、细菌、病毒、螨虫、线虫、昆虫、杂草等7大类。植物检疫程序、植物检疫地点、禁限进境植物清单、进口检疫申请流程等内容详见APQA植物检疫专栏。

此外,韩国每年还针对高风险病虫害或其他病虫害较多农产品发布专门的植物检疫重点管理品类,2022年发布的重点管理品类就包括生姜、洋葱、芦笋、大蒜球根、柠檬、榴莲、蓝莓、芒果等20个品类。同时,对近年兴起的跨境电商海外直购植物也实施了严格的植物检疫措施。

(4)进口程序

向韩国出口水果蔬菜用于销售或商业目的,则必须向食品药品安全部申报进口。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必须通过韩国海关“电子海关系统”进行进口申报,需提交的文件有发票、价格申报、提单副本、装箱单、原产地证明、出口证书等。进口商、销售食品的个人或法人,应当事先办理“进口食品等进口销售业务的营业登记”。出口企业必须在对韩国进口申报前7天向食品药品安全部登记《韩国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事项,如出口企业的名称、地点和出口产品等。

本文所列技术性贸易措施资料通过国内外政府机构和相关专业网站整理而成,仅供参考,如有动态调整请以相关主管机构官方解释、发布为准。



标签: 贸易措施
>